长政办发〔2012〕3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县林业局制定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12年3月26日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登记发证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利益,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
长政办发〔2012〕2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服务三农、保险下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响应国家“三农”政策,切实推动保险业服务“三农”做出更大更好的贡献,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保险下乡、服务三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开展“保险下乡、服务三农”工作是在全县普及金融保险知识及社会保障制度,为老百姓提供优质资讯和各项服务的具体措施,是加快建立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尝试。各乡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
长政发〔2012〕3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抗灾重建能力。县政府决定继续开展和普及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
长政发〔2012〕2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年—201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加快推进全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吉林省残疾人事业...
长政发(2012)1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为我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平安、和谐、畅通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07)36号),针对我县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天然矿泉水(以下简称矿泉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泉水勘查评价、鉴定、开采、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者经人工揭露、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者二氧化碳的地下矿水。
第四条 矿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或者污染。
第二章 勘查评价
第五条 对矿泉水资源实行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我县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供热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服务质量,保证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0〕13号)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9﹞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主要面向社会热用户供热,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供热质量保证金是指供热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供热单位造成的供热问题以及因此引发相关问题的处理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县城...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供热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服务质量,保证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0〕13号)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9﹞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主要面向社会热用户供热,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供热质量保证金是指供热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供热单位造成的供热问题以及因此引发相关问题的处理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县城...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
(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
(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