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2)1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为我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平安、和谐、畅通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发(2007)36号),针对我县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
新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渠道作用,正确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责)
二、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并将其纳入日程,抓好落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成绩显著的乡镇、有关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奖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负责)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是行政管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组织和检查等工作。
(三)交通部门进行道路、桥梁改建和维修时要设置规范警示标志。新建和改建道路未达到安全通行标准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不得提前通车。特殊原因需通车的,必须经县政府同意。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道、省道、县道的除雪防滑工作,同时指导乡道的除雪防滑工作。发生山体滑坡、落石要及时清理,确保安全通车。对排查出的道路事故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整改。对所属客运企业、公路营运车辆驾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运输监管和宣传教育责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时,要听取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设置、同时验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负责)
(五)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到学校日常法制教学中,形成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进行交通安全监管以及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自用、雇用校车的管理。(县教育局、县公安局负责)
(六)商务部门负责督促物资回收企业及时对送交的报废车实施报废处理,防止已回收的报废车辆重新上路行驶或被改装使用。(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
(七)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交易、旧车拆解监管工作,对没有办理行驶许可的车辆,不得给予经营许可。加强对旧车拆解工厂的监管工作,防止旧车各类配件流入社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八)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各项保障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九)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用拖拉机的监管力度,严禁农用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上公路行驶。(县农业局负责)
(十)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国、省、县、乡道路的交通管理,并加快勤务制度改革,努力健全科学合理的责任管理体制,改进考核方式,全面落实责任,逐步形成道路交通严格监管的长效机制。(县公安局负责)
三、严格依法开展路面执勤执法工作
(一)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正确履行公安交通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等违法行为,严禁发生公路“三乱”问题。加强对营运客车、旅游客车的管理,加大公路巡逻执法力度。对其中达到报废标准、拼装的车辆一律收缴,强制报废。(县公安局负责)
(二)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上执勤时要使用测速仪、测酒仪等科技设备,提高管控水平。各乡镇政府所在区域应安装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防控网络。(县公安局负责)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架设交通安全绿色通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县公安局负责)
四、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一)建设部门对城市道路及路网改造、大型构筑物、停车场建设进行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长远发展空间,对早期规划预开发或待开发的城市道路、路网改造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规划设计进行适当调整,预留出适应发展需要的停车场地,以适应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树立城市道路交通“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市道路实际,最大化释放道路资源,减少道路瓶颈,科学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规划,充分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县公安局负责)
(三)用于完善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到城市道路建设配套资金中,确保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相适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与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安装、施划同步施工,并由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各部门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研究与协商,顾全大局,统一行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交通 安全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