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函〔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应急原则
1.4 应急任务
1.5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职责
2.4 应急联动机制
3﹒ 辐射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3.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3.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3.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
4.2 信息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先期处置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处置
4.7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应急终止程序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4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和监督管理
6.1 日常准备
6.2 应急培训和演练
6.3 宣传教育
6.4 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技术支持保障
7.4 人员保障
7.5 气象服务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8 治安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将辐射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积极开展放射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尽所能、层层响应,逐级落实应急预案。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辐射事故应急水平。
1.4 应急任务
针对某种非常规情况或事件,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主要目的是缓解对人体健康和安全、生活质量、财产或环境造成的危险或有害后果。也包括有必要采取迅速行动以缓解可察觉的危险影响情况。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范围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中的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活动造成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核材料除外)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废旧金属拆解、回收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辖区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或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以及可能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目前,县内Ⅱ类射线装置1台,Ⅲ类射线装置17台。
2﹒ 应急组织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全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发生辐射事故后,县政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2.1.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主任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2.1.3 县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5个应急工作组,即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专家组。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主要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2.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要求;负责向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做好信息发布;
(2)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命令,并根据现场情况,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
(3)确定相关乡镇政府、单位、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4)协调相关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相应工作组到现场开展现场协调、秩序维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5)指导辐射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单位开展辐射事故污染处置工作;
(6)指挥、调度和协调相关单位的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事项;
(7)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2.2.2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关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指示;
(2)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3)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4)负责编制和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5)建立和完善县辐射事故信息预警和监测体系,组建应急专家库;
(6)承担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侦查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等级的初判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发布的信息与报告的审定工作;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故调查、辐射应急监测和现场应急处置等;在上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统筹协调辐射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涉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县公安局: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维护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事故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需要承担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辐射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资金的保障;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申请应急补助资金。
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外事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职责
2.3.1 现场处置组
牵头部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涉事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制定警戒线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开展受伤人员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落实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协调上级部门提供现场监测及救援技术支持;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3.2 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组成部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涉事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辐射污染伤病员和超剂量受照人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负责完成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安全保卫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属地派出所执行事故现场警戒任务;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现场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2.3.4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组成部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5 专家组
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牵头,根据需要聘请辐射防护、辐射监测、放射医学、应急管理、气象学等有关专家组成。
职责: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监测等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发生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情况成立相应其它处置工作组。
2.4 应急联动机制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预报,做好各类辐射事故的出动、处置等协调工作,结合全县应急资源和力量,根据预警级别、事故规模、特点等要素,迅速启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决策和力量调集,对各类辐射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期间,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天接收和处理全县辐射事故报警,及时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根据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命令发布预警预报、作出应急处置,向各相关协调管理部门传达指挥部命令;组织相关部门做出具体应急行动工作方案,指导应急队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启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时,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处置事故需要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并按其职责分工完成各自任务。辐射事故单位为第一事故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督办辐射事故单位落实应急响应工作。
3﹒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并结合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对应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含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辐射污染后果的;
(4)航天器在本县境内坠落造成辐射事故的。
3.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含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
3.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含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 应急响应
4.1 预警
4.1.1 信息监测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掌握辖区内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的资料(包括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人工放射性核素浓度、γ空气吸收剂量率以及各种环境介质中总放射性水平等);掌握辖区内核技术应用单位情况。
4.1.2 预防措施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强教育培训,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辐射事故责任单位要完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实物监控措施;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过程中的实物保护与监管,落实规定的技术措施,清除隐患。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要建立辐射监管队伍,开展辐射环境监控工作,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装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随时防范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发生。
强化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源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现场检查、申报登记以及强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等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放射源基础信息,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支持。
4.1.3 预警分析和分级
(1)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①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②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③分析、研判本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本县造成的辐射影响。
(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4.1.4 预警发布和解除
(1)预警发布。
辐射源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的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及时报告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向县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经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蓝色预警信息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信息逐级上报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2)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相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1.5 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委托的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2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与时限。
①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应急电话进行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按照事故等级分级报告。
②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接到报告后,认真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附件1),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1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县政府报告,并根据辐射事故等级确定是否上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及市政府。具体如下:
属于一般辐射事故时,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属于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给县政府,同时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及市政府。
辐射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确实无法判断事故等级,按照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2)报告方式与内容。
①初报。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附件2)。
②续报。可通过书面报告(附件3),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发生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的国内、外核事件应启动本应急预案。
4.3.2 分级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立即上报县政府,县政府上报省、市政府,根据上级应急响应指令要求,组织调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参与、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辐射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立即上报县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必要时可向白山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3.3 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部门要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辐射应急处置工作。
4.3.4 响应等级调整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由低向高逐步提级。
4.3.5 外省市发生辐射事故影响本县的响应
外省市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县的,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要立即请求上级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县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有关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必要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的发展,对事发地省市进入本县辖区内的人员、食品、车辆等密切监控。
4.4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县公安局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
事故单位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事故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辐射水平巡测、监测,尽快弄清事故的类型,确定事故现场的辐射水平、影响范围和程度;县公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尽快查找线索;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学救治和转运,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进行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
各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周密的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应根据事故类型、辐射水平、事故现场的各种条件、人力、物力以及其它方面要求制定。内容包括处理事故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及要点、限制污染扩散的方法、剂量监测方案、辐射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三废处置方案等。
4.5 应急监测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地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并向上级上报请求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情况及事件发生的地域特点,确定放射性物质的去向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布点监测,随着辐射事件的发展及调查结果,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及监测点位。环境辐射水平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省、市、县有关部门。
4.6 应急处置
4.6.1 控制现场
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迅速布控现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相互协作,协同作战,初步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受影响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6.2 污染处置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减少污染危害。
针对不同辐射事故,事故单位先期处理措施如下:
(1)发生人体超剂量照射事故。
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2)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
①应当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②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③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3)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
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侦破。
(4)放射源运输交通事故。
驾驶、押运人员应设立警报,划定安全区,保护好现场。发生事故时驾驶员、押运员在第一时间准确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人员伤亡等情况,所在单位负责人通知相关人员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及有关部门。
(5)放射性污染事故。
立即通知在场的其他人员,同时迅速标出污染范围并划定警戒区,迅速撤离无关工作人员,防止其他人员进入污染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通知防护负责人、主管人员,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通报有关管理部门。
4.6.3 污染跟踪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污染事件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4.6.4 安全防护
县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立即启用事故责任单位及县内应急防护装备,加强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应急监测结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故发生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协调送贮。
4.6.5 外部支援
当辖区应急处置一般辐射事故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白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寻求支援,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4.7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
(1)事故通报。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2)信息发布。
①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辐射事故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公众信息发布准备工作。对各部门提供的情况报告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报告和信息发布意见,划分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对象和范围,一般辐射事故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指令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②辐射事故公众信息发布的注意事项
未经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名义或其他方式擅自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涉及国防秘密以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执行。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且无继发的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的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一般辐射事故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报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3.1 后续行动
(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合理;
(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实施,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
5.3.2 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恤、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3.3 社会救治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4 调查与评估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应急处置是否科学有效;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并上报县政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4 总结报告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应急状态终止后两周内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附件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汇总,并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向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并抄送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及工作情况,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6﹒ 应急能力维持和监督管理
6.1 日常准备
县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包括:
(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2)配置必要的通讯设备,掌握县内可以调用的安全防护装备,管理维护好应急车辆、仪器和设备,保证性能稳定可靠。
6.2 应急培训和演练
6.2.1 培训
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辐射事故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培训内容包括辐射防护基础知识、辐射监测、车辆驾驶、通讯设备使用、填写数据日志和标图、保健物理学评价、医疗救治方法,以及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
6.2.2 演练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有关辐射装置及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3 宣传教育
结合全民环境素质教育工作,有重点的将辐射事故安全教育、防护知识宣传等内容纳入宣教工作之中;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群众对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6.4 责任追究
对辐射事故重要情况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县有关部门辐射应急经费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支出。
7.2 物资装备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建立县辐射应急物资数据库,详细记录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救援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应急联系方式。日常保养、存放由所属单位负责,事故发生时统一调拨使用。
7.3 技术支持保障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组建专家咨询库,确保启动预案时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4 人员保障
组织成立县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涉事乡镇抽调力量组成,主要负责本县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等工作。
强化现有的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志愿者队伍、专业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7.5 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防止和预防极端气候条件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必要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要组建医疗救援队伍,指导开展辐射防护工作;定期检查辐射应急物资完好程度,对医护人员进行日常使用及辐射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其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7.7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8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加强辐射事故区域治安巡逻,防范和打击各类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牵头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