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关于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就信用信息修复的含义、条件、程序、协同联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全面系统地构建了信用信息修复管理的重要规则体系,进一步夯实了信用信息修复的法治基础,不仅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更新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二、什么是失信信息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三、《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修复适用哪些主体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信用信息修复主要方式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五、如何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如失信主体申请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向对应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移出名单信息。“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由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地方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地方平台网站主办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审 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信用主体可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音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音询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其他失信信息的修复
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间如何算?
符合公示条件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淮。
七、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认定?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各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给予10 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 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 万元(含)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其信息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八、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 (2021)3号),规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九、提前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是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是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十、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信息公示是否暂停?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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