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6月22日第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以下简称“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以下简称“管护补助”)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林联发〔2019〕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制定《实施细则》目的、依据、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定义和适用范围。县林业局为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管理、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和村委会各负其责,落实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管理、管护工作。
第二部分是护林队人员、资源监测人员、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选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选聘护林队人员、资源监测人员、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明确护林队人员、资源监测人员、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职责和具备的条件。按要求签订《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
第三部分是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工作站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签订责任状,各负其责。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政案件等管理与管护工作做了规定和要求。禁止在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等破坏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四部分是管护补助管理。明确我县每年管护补助按照比例分配给公共管护支出、管护补助补偿性支出。按照乡镇林业工作站上报的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月(或季度)管护补助的80%拨入本人的银行账户。其余全年20%管护补助,按照年底检查验收结果合格的拨付全年20%管护补助,不合格的扣减相应比例全年20%管护补助。乡镇林业工作站上报造林和抚育、林区道路维护、管护房维修和新建等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预算,林业局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实施工程计划,检查验收,按程序申报项目资金。
第五部分是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制度建设、管护和管理、资金管理和检查时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护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依据相关规定,拨付全年20%管护补助,续签下年度《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根据管护情况扣除全年20%管护补助相应比例的处罚,并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部分是附则,本细则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细则》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按照各项工作要求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