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
发布时间:2024-08-22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节 适用网络交易监管、合同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第十一节 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文件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厅各处(室、局)、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厅2023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6月20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依法、公平、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本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采取日常执法监督和专项执法监督等形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本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机构是日常执法监督的实施机构,法制机构是专项执法监督的实施机构。 第六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不同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高位阶规定,但低位阶规定系高位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的除外。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均为有效规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已实施终了的,适用旧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前且延续到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或处罚较轻的规定;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且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四)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依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不一致的,依法提请有权机关裁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具体数额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具体数额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六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六条 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本规则或依据本规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依据,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八条 适用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以内”、“内”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但适用法定最高罚款限值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的罚款。 一般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处以5万元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2项,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2项以上,或者涉及前置审批、注册资金等重要事项的,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5%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上30%以下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30%以上50%以下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7%以上10%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50%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20%以上的。 处以虚假出资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额10%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以抽逃出资额5%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额10%以上30%以下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额30%以上50%以下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 处以抽逃出资额7%以上10%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额50%以上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数额20%以上的。 处以抽逃出资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180日以内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180日以上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或者涉及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10万元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所得收入1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 所得收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所得收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所得收入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5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下,或者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1个月以内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3个月以上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90日内未办理的。 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90日以上18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180日以上未办理的,或者在未变更登记期间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设立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设立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以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设立时间3个月以上的。 处以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2项或2项以上,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使用不相符的企业名称1个月以内的。 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不相符的企业名称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不相符的企业名称3个月以上的。 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被涂改、出租、转让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涂改、出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涂改、出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伪造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且社会危害性较重的。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以9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以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上的。 处以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6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2项,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2项以上,或者危害性大的。 撤销企业登记,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2项以上,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或者涉及前置审批、注册资金等重要事项,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企业登记,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时间1个月以内的。 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处以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经营时间6个月以上的。 处以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从事合伙业务时间不超过1个月,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从事合伙业务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从事合伙业务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从事合伙业务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者非法经营额在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从事合伙业务6个月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内未办理的。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7400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9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2项或2项以上,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3个月以内的; 2、非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非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的; 2、非法经营额在10000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提交证明材料形式要件虚假,但与实际情况不相违背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1项,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2项或2项以上,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除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的罚款。 一般 除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除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虚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除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虚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较轻 除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额10%以下,或者未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的罚款。 一般 除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额10%以上30%以下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除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额30%以上50%以下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7%以上10%的罚款。 严重 除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市场主体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额50%以上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逾期90日内未办理的。 处以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90日以上18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18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以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在未变更登记期间从事违法活动造成危害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逾期90日内未办理的。 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90日以上180日以内未办理的。 处以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180日以上未办理的。 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尚未用于非法目的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的营业执照已用于非法目的,但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市场主体仅有1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市场主体2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市场主体3个以上(含3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 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内的。 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内的。 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的。 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30日以上的。 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2017年8月6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照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2)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照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非法经营额在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3)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照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2)非法经营额在7000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6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在1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35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37 (2021年4月29日)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较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广告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 ⑵影响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较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广告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 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影响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严重 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20万元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广告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⑶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影响较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影响较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二款情形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二款情形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广告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二款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⑶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第二款情形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3次以下的。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3次以上10次以下的。 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10次以上的。 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一条: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较轻 影响较小,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 影响较大,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较轻 影响较小,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影响大,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重大影响的;(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8 (2006年11月10日)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较轻 广告费用1000元以下,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一般 广告费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广告发布时间少于1个月的。 处以1万元罚款。 较重 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广告发布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的,或广告发布时间在6个月以上。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9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20万元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广告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⑶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50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⑵影响小,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大,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⑵影响较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51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广告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⑶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广告发布者有第三款情形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较大,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⑶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3次以下的。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3次以上10次以下的。 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持续时间1年以上的;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10次以上的。 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7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情节轻微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虚假资料,后果较小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情节较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虚假资料,后果较重的。 可以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情节严重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虚假资料,后果严重 的。 可以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8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第十六条 (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没有造成危害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影响。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影响。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9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较轻 影响较小,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影响较大,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影响大,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60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2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影响小,广告费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重大影响的; ⑵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码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 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较轻 逾期 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较轻 设定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或者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设定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者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在5万至5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设定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逾期 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2021年3月15日)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较轻 拒不为1个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为1个至10个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为10个以上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4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5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较轻 逾期 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6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较轻 逾期 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1.6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以1.6万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7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4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开展了2次以下拍卖活动的; (2)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开展了2次以上5次以下拍卖活动的;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组织开展了5次以上拍卖活动的; (2)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拍卖佣金在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拍卖佣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拍卖佣金5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营业执照。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拍卖成交价10万元以下的。 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拍卖成交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拍卖成交价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最高应价30 万元以下的。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一般 最高应价3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最高应价2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拍卖佣金10万元以下的。 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拍卖佣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拍卖佣金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拍卖佣金5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处拍卖佣金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3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总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或者单份合同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总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单份合同标的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总合同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或者单份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4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2011年7月6日)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处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处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85 《吉林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拒不改正的。 处111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219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0%以上7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6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60%以上1.4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30%以上70%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1次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2次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2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收入1万元以下或者提供便利条件的在1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收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在3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不涉及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 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物品可能对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物品对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情节较轻的。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较轻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情节较重的。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较重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情节严重的。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严重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2)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 (2)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货值金额20万以上的; (2)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有1项发生变化的; (2)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有2项发生变化的; (2)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中有3项以上发生变化的; (2)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5日至10日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较轻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至10日拒不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较轻 尚未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的产品已销售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将财物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罚款。 一般 无法将财物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绝将财物恢复原状的。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产品尚未销售或追回全部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较轻 尚未生产的。 处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的产品未销售的。 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生产的产品已销售的。 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1次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2次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2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 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较轻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1种产品的。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2种产品的。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3种以上产品或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9月29日)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0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23日)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1种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2种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3种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1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1种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2种的。 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3种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112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年10月23日)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3 倍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3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计量偏差超过标准规定值3 倍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4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2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3 倍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5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2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3 倍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3月29日)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较轻 制造、销售和进口 10 台(件)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一般 制造、销售和进口 10 台(件)以上 50 台(件)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罚款。 较重 制造、销售和进口 50 台(件)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17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1项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2项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3项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18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持续1个月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持续3个月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持续3个月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19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案定量包装商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 限期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1倍以内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3%以内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2倍以内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3%-5%的。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3倍以上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5%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较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1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1项,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2项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2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 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轻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10%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10%以上20%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700元以上7300以下的罚款。 较重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20%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3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轻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有关规定要求 10%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规定要求 10%以上20%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眼镜检测设备的配备率低于规定要求 20%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4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下的。 处以 9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 处以9000 元以上21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的。 处以21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125 (2020年10月23日)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燃油加油机3台以下,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燃油加油机3台以上6台以下,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燃油加油机6台以上,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26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 倍以下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2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12500元以上 22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值3 倍以上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 22500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127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较轻 (1)未使用计量器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 (1)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2)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 超过计量允许误差 2 倍以下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2)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9000元的罚款。 一般 (1)未使用计量器具,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的。 (1)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2)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 超过计量允许误差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2)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21000 元的罚款。 较重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超过计量允许误差 3 倍以上的,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128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下的。 处以 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处以 9000元以上 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上的。 处以21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129 (2022年9月29日) 第十五条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未改正的。 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130 (1990年4月6日)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1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3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2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35%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1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0%至15%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2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1项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0%至35%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2项以上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35%至50%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33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序号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序号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30000 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1种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2种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 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3种以上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责令其改正,处以 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34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销1种违法商品的。 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销2种以上违法商品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135 (2014年8月14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序号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30%以下未使用的或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30%以上60%以下未使用的或销售金额在 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处 6000 以上 75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60%以上90%以下未使用的或销售金额在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处 7500 元以上 9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90%以上未使用的或销售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3次不改的。 处 9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136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2种以下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的。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2种以上违法行为。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137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序号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8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1种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2种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3种以上商品上违法使用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1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尚未交付使用的; ⑵已交付使用的,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较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已交付使用的,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金额4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使用的; ⑵已交付使用的,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已交付使用的,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危害人体健康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尚未构成事故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已交付尚未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使用时间6个月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使用时间6个月以上。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尚未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尚未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较轻 虽未告知、报告,但已消除事故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告知、报告,未消除事故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告知、报告,未消除安全隐患,且危害人体健康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尚未构成事故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危害人体健康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尚未构成事故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生产许可证。 1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尚未交付使用的; 2. 已交付尚未使用。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使用,部分召回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但未召回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尚未销售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销售但未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交付使用,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交付使用,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造成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损害尚未构成事故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危害人体健康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尚未构成事故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3个月下的;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涉案特种设备数量 1 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涉案特种设备数量 5台(套)以上10 台(套)以下。 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6个月以上的;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涉案特种设备数量 10 台(套)以上。 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下。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下。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21.9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较轻 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下;气瓶100支(次)以下。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上10台(次)以下;气瓶100支(次)以上500支(次)以下。 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移动式压力容器10台(次)以上;气瓶500支(次)以上。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较轻 移动式压力容器2台(次)以下;气瓶5支(次)以下。 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移动式压力容器2台(次)以上5台(次)以下;气瓶5支(次)以上10支(次)以下。 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上;气瓶10支(次)以上。 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移动式压力容器2台(次)以下;充装气瓶100支(次)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移动式压力容器2台(次)以上5台(次)以下;充装气瓶100只(次)以上300支(次)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移动式压力容器5台(次)以上;充装气瓶300支(次)以上。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10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 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0部以上20部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20部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较轻 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单位,处9.5万元以上15.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单位,处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一般事故标准30%以下。 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般事故标准30%以上70%以下。 处 13 万元以上到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一般事故标准70%以上。 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较大事故标准30%以下 处 20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较大事故标准30%以上70%以下。 处 29 万元以上到4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较大事故标准70%以上。 处 4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较轻 违法检验、检测3次以下。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检验、检测3次以上6次以下。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检验、检测6次以上。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较轻 出具3 份以下虚假或者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出具3 份以上10份以下虚假或者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出具10份以上虚假或者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较轻 给相关单位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给相关单位造成10万元以上50万元经济损失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给相关单位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较轻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6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较轻 刁难相关单位3户以下。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刁难相关单位3户以上5户以下。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刁难相关单位5户以上。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较轻 同时在2个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同时在3个以上5个以下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资格。 较重 同时在5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资格;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情节严重的。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较轻 主动恢复原状的。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主动恢复但无法恢复原状的。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恢复原状的。 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73 (2009年1月24日)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设计文件尚未交付制造单位投入生产的; (2)设计的压力容器属于第I类压力容器的。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设计的压力容器属于第II类压力容器的。 予以取缔,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设计的压力容器属于第III类压力容器的。 予以取缔,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17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尚未交付使用的; (2)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所制造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7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7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尚未交付使用的; (2)货值金额25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7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5%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造成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7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维修或维护保养1台的。 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维修或维护保养2台的。 予以取缔,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维修或维护保养3台以上的。 予以取缔,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7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告知或未移交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告知且未移交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已交付使用,未造成后果的。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已交付使用,造成后果的。 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后果情节严重的。 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18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较轻 违反安全技术规范1项的。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安全技术规范2项的。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安全技术规范3项以上的。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其充装资格。 18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1项的。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上述规定2项的。 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3项以上的。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18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较轻 违反上述规定2项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上述规定2项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8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使用1台的。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使用2台的。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使用3台以上的。 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予以报废特种设备2台(气瓶5只)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予以报废特种设备3台以上4台以下(气瓶6只以上10只以下)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予以报废特种设备5台(气瓶11只)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8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较轻 违反1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2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上述规定第(一)或(三)项的; (2)2人以下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时违反上述规定第(一)和(三)项的; (2)3人以上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较轻 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单位,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8800元以上1.5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单位,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5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未交付使用的。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已交付使用,但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的。 予以取缔,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已交付使用,且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予以取缔,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9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聘用无证人员2人以下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2)发现1处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并报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聘用无证人员3人以上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2)发现2处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并报告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9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1次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2次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3次以上的。 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19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1种的。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2种的。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3种以上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的。 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9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初次违法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9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较轻 主动将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能将物品恢复原状的。 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恢复的。 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195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较轻 无安全隐患。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予以警告,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予以警告,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6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下。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予以警告,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予以警告,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7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尚未交付使用的。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已交付使用的。 予以警告,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交付使用的,危害人体健康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尚未构成事故的。 予以警告,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8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二)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三)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且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四)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下。 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予以警告,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予以警告,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9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人数3人以下的,但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人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人数3人以上的,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予以警告,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较轻 未造成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处1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损害,尚未构成事故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10日)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无安全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无安全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逾期未改正的,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无安全隐患。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1次的。 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2次的。 予以取缔,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3次以上的。 予以取缔,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从事与认证相关活动的。 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事与认证相关活动的。 予以取缔,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事与认证相关活动造成后果的。 予以取缔,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较轻 从事认证活动1次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从事认证活动2次的。 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从事认证活动3次的。 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从事认证活动4次以上的。 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违法上述规定1项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上述规定2项的。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上述规定3项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违反1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2项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反3项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三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较轻 从事违法活动1次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从事违法活动2次的。 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从事违法活动3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从事违法活动1次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从事违法活动2次的。 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从事违法活动3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2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已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或者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14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5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16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认证标志数量500个以下的。 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认证标志数量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 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认证标志数量1000个以上的。 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7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较轻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8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较轻 涉及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3月25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较轻 逾期30日以下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处3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处7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2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4月30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0.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2种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100件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3种以上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达300件以上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22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4月23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2种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100件以上300件以下。 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3种产品以上,或违法产品数量300件以上。 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3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2种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100件以上300件以下。 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3种产品以上,或违法产品数量300件以上。 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4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逾期30日以下未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0.9万元以下。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60日以上未改正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5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9月17日)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0.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行为涉及2种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100件以上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0.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3种以上产品或违法产品数量达300件以上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是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1.5万元以上13.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3.5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6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3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较轻 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事故调查造成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事故调查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个别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不及时、检查或者报告的内容有缺失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多个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长期不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经责令改正后仍不能达到法律规定要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不齐全,或者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不及时,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大量入网食品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经责令改正后仍不能达到法律规定要求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较轻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轻 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0.2万元以上1.6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造成阻碍、延迟、中止等不良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64万元以上3.5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致使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终止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5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初次违法。 暂停销售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 违法销售食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万元罚款。 较重 违法销售食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销售食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销售食品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5万元罚款。 244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 第三条第二款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已无法追回已售出产品的或者拒不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45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4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销售者已经停止销售,但未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或者未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0.1万元以上1.5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销售者继续销售,且货值金额(自销售者发现或应该发现安全隐患之日起计算)1万元以下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57万元以上3.5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者继续销售,且货值金额(自销售者发现或应该发现安全隐患之日起计算)1万元以上的。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3.5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247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不存在主观故意,但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重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故意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但尚未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或者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48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不存在主观故意且乳品尚未销售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乳品已经销售但尚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严重 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7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49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货值金额较小或生产时间较短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货值金额较大或生产时间较长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重 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50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轻 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货值金额较小或销售时间较短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般 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货值金额较大或销售时间较长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较重 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5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毁灭有关证据,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故意毁灭证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25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7月30日)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反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1项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项的。 给予警告,并处1.6万以上2.4万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内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0.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项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4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1.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3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万元罚款。 一般 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4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0.2万元以上0.7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0.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1.4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56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30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7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257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58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 第五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较轻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尚未开始生产的。 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已经进行生产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已经进行生产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9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尚未进行生产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已经进行生产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0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1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给予警告,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62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 第四十七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较轻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尚未开始生产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已经进行生产但尚无违法所得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被许可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已经进行生产并有违法所得的。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3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尚未进行经营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进行经营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4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5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给予警告,并处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66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较轻 拒不改正3项及以下的。 处5千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方案的;(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序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一般 拒不改正3项以上5项以下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5项以上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7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1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2项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8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1项的。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2项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销售的肉类或者农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销售的肉类或者农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销售的肉类或者农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1项的。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2项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1项的。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2项的。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拒不改正1项的。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2项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3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1月3日)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给予警告,并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4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3月25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6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7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8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9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0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1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2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入网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入网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入网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入网经营的食品无法追溯的;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3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8日)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序号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4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采购、贮存亚硝酸盐10克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采购、贮存亚硝酸盐10克以上30克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采购、贮存亚硝酸盐30克以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5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制售或加工制作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两种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3种以上5种以下; 2、加工制作一种高风险食品的。 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5种以上; 2、加工制作2种(含2种)以上高风险食品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6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7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市场开办者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经营业主违反动物防疫、卫生、活禽宰杀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较轻 市场开办者允许个别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不及时、检查或者报告的内容有缺失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允许多个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长期不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允许多个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长期不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造成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业,直至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288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到限定范围以外区域销售小型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5万元以上0.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至2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0.65万元以上0.85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在2万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0.8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89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较轻 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尚未进行生产经营的。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已经进行生产经营或者生产经营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0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及1项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变更事项的。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2项或3项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变更事项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及4项以上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变更事项的。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尚未进行生产经营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产品配方要求,生产经营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产品配方要求,生产经营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符合产品配方要求或者造成人员伤害后果及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2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涉案婴幼儿配方乳粉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案婴幼儿配方乳粉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涉案婴幼儿配方乳粉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3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4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5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6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7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8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9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0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1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0.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2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3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5日)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内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04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原登记、备案部门撤销登记证、备案卡,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较轻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内的。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0.2万元以上0.74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处以500元以上950元以下罚款; 并由原登记、备案部门撤销登记证、备案卡,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一般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3 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0.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处以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罚款; 并由原登记、备案部门撤销登记证、备案卡,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较重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 6个月以上的。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1.46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处以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并由原登记、备案部门撤销登记证、备案卡,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305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较轻 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 2、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下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货值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2、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2、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2、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306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较轻 拒不改正;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307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3个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不及时、检查或者报告的内容有缺失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3个以上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长期不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人身损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轻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下; (二)专利权终止或无效6个月以内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 (三)销售第1、2项所述产品; (四)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二)专利权终止或无效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 (三)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产品; (四)对社会影响较小的假冒专利行为。 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专利权终止或无效1年后仍然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称为专利; (二)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为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 (四)在未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 (五)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六)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5至3.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上至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上述3种行为之外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造成如下后果的: 1.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200万元以下的; 4.假冒两项以上专利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七)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八)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九)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3.5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7.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0%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0%以上15%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罚款 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0%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0%以上15%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的。 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以上20%以下罚款。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8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情节较重,已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1项,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违法接受委托、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对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2项情节较重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2、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违法接受委托、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违法接受委托、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对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2项以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违法接受委托、违法申请商标注册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 《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拒不停止销售,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不停止销售,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停止销售,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4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315 《吉林省专利条例》(2017年12月1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在15日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一般 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在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在1个月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6 《吉林省专利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1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2次,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3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155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17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18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节 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7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8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罚款。 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 《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十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被收取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一)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二)未按规定的权限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三)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的;(四)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不执行减免费政策的;(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法定依据设置不合理条件,增加经营者、消费者负担的;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的;(六)借助权力或垄断地位、优势地位强制服务、指定服务或购买商品,强制收费、搭车收费、强买强卖的;(七)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八)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展览、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出国考察等付费活动;强行拉广告、赞助捐助的;(九)利用职权将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十)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的;(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属于乱收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乱收费的,价格、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退还或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非法所得额百分之十至两倍的罚款。 轻微 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减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额10%的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额10%以上1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33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7月29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34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较轻 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价格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吊销营业执照。 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贿赂个人的)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行贿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 (2)单位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行贿数额在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2)单位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行贿数额在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2)单位行贿数额在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个人行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⑵单位行贿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 ⑶多次行贿或向3人以下行贿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贿赂单位的) 较轻 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97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97万元以上21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1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行贿数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 ⑵多次行贿的; ⑶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3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6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4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给被侵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给被侵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给被侵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给被侵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经营额4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 (2)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法所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违法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⑵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小的; ⑵给竞争对手造成10万元以下损失的。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一定影响的; ⑵给竞争对手造成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损失的。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较大的; (2)给竞争对手造成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损失的。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给竞争对手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影响较小的; 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10万元以下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造成一定影响的; ⑵给其他经营者造成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较大的; (2)给其他经营者造成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损失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给其他经营者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形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妨害监督检查部门职责的; ⑵拒绝、阻碍调查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职责有谩骂、诽谤、侮辱等行为的; ⑵拒绝、阻碍调查,有威胁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妨害监督检查部门职责,有人身攻击、动用管制刀具、器械等行为的; ⑵拒绝、阻碍调查,有武力威胁、造成伤害等行为的; ⑶其他严重影响执行公务的行为。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345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346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逾期30日以内未依法报批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逾期30日以上不足60日未依法报批的。 责令改正,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逾期60日以上依法报批的。 责令改正,处 21.9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47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12.5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 22.5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48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对直销企业,处 3 万元以上 5.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对直销企业,处 5.1 万元以上 7.9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对直销企业,处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直销企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直销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349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法招募30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招募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5.1 万元以上 7.9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招募50人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50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6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6000 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51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较轻 培训人数在20人次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直销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上 5.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一般 培训人数在20人次以上50人次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直销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 5.1 万元以上 7.9 万元以下罚款;对授课人员,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较重 培训人数在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直销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 7.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 3.5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严重 培训人数在100人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对直销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授课人员,处 3.5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352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累计培训人数在20人次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2 万元以上 7.4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累计培训人数在2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7.4 万元以上 14.6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累计培训人数在100人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4.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53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54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违反规定支付报酬或者办理换货、退货30人次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支付报酬或者办理换货、退货30人次以上50人次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支付报酬或者办理换货、退货50人次以上100人次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2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规定支付报酬或者办理换货、退货100人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355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1项未报备和披露的,或者危害性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项以上3项以下未报备和披露的,或者危害性较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3项以上6项以下未报备和披露的,或者危害性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6项以上未报备和披露的,或者危害性重大的,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56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较轻 未及时调整、补足额度或未按规定动用保证金额度占总额的3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及时调整、补足额度或未按规定动用保证金额度占总额的3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及时调整、补足额度或未按规定动用保证金额度占总额的5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57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23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发展人员在20人以下,或者聚众传销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发展人员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聚众传销在50人以上150人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展人员在100人以上,或者聚众传销在150人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0万元以上。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155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标准 处罚标准 3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确实不知道该产品为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而销售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销售者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属主观故意等其他较重情节。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3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1台(件)的。 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2台(件)的。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3台(件)以上的。 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64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6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较轻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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