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白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2-11 信息发布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长市监发〔2023〕3号 各科室、所、大队: 现将《白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适用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大家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8日 关于印发《白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白山市监字〔2023〕87号 市局各业务科室、分局(支队)、派出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 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白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晴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山市市场止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白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 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白山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首违不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正确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对首次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坚持“五段式”执法模式,通过 教育、警示、整改等行政指导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适用本规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发生《白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事项;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时主动改 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四)结合具体情形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认定危害后果是否轻微应当根据是否符合《首违不罚清单》所列具体适用情形,并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改正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首违不罚”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 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开展清单的设立,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动态调整。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白山市本级行政执 法信息公示平台、各办案机构归档案卷等方式,确定违法主体 是否属于首次违法。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第九条 在立案后的调查中,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条 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指导改正、批评教育、行政约谈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已适用本规则不予处罚的当事人故意隐瞒非首 次违法事实,且尚未超过处罚时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已适用本规则不予处罚的当事人,监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彻底的要 跟踪监督整改到位。对屡教不改的要重新启动立案程序,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 适用本规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 将相关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白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1 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_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 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 情节等因素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2 经营者从事不属于依法须取得行 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 营业执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 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3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 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 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 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市场主体仅有1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 4.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 明示的内容,不够显著、清晰表 示 《广告法》第八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 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5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 店、食品摊贩未按照生产经营目 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 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 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 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备案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6 经营者在现场即时开奖的销售活 动中,未随时公示超过五百元奖 项的兑奖情况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在现场 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 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7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有奖销售档 案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 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 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 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8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利用 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 除自身责任的规定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与消费者 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 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 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 任;(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 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四)免 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 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应当履行 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六)其他免除或者减 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9 商品和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 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 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 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 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 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 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10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 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 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 《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 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 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 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 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 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 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及 时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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