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长白市场塔甸路10-7号的长白县大昌隆鱼行经营“海水虾”经抽样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完善进销货台账;
3、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现对此抽检情况予以公示!
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