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白县公安局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
长白县公安局
四、决定机构
长白县公安局
五、处罚事项
对骗取、冒用出入境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对外国人拒绝查验、交验证件的处罚;对未理按规定办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对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外国人、外国机构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处罚;对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行为的处罚;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对伪造、变造、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处罚;对违反人民币管理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对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处罚;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集会游行示威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存在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的处罚;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枪支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典当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旅馆业等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的处罚;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印刷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管理规定的处罚;对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邮寄放射性物品的处罚;对违反旅馆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关规定的处罚;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损坏、危及文物安全行为的处罚;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抢石油、天然气的处罚;对违反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处罚;对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的处罚;对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处罚;实施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处罚;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对实施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行为的处罚;对实施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对实施拒不配合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对实施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对实施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对实施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物品的处罚;对实施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行为的处罚;对实施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处罚;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报告出租、转让场所及设备相关信息的处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对向无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处罚;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的处罚;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对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对销售、购买单位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品化学品交易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对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情况不符的处罚;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处罚;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对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处罚;对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处罚;对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对未落实和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的处罚;对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处罚;对非法制作、传播和销售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对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处罚;对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的处罚;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处罚;对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的处罚;对计算机病毒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或造成危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处罚;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对未按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服务的处罚;对危害网络安全或为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提供帮助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履行违法信息管控义务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履行网络安全配合、支持、协助义务的处罚;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整改、报告制度行为的处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对制造、买卖等方式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行政处罚。
六、办理流程
(一)案源登记
县公安局执法部门依职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
3、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受案。
(三)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4、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草拟行政处罚报告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1、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2、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阵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签发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县局执法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县局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处罚决定执行
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十)立卷立卷归档。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十、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0439—8818076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一、公开查询
自案件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安局互联网+公安网站查询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