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