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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白县马鹿沟镇马鹿沟村民委员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5-10-30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长财监[2025764

 

关于长白县马鹿沟镇马鹿沟村民委员会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马鹿沟镇马鹿沟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5〕851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至818日,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长期往来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1,995,638.37

元。

你单位应收款—马鹿沟政府 -20,308.19元、泥草房改造 145,926.00元;应付款—李兴风互助组造林 400.00元,金应淳组 1,800.00元、张七龙组 1,350.00元、外迁户股红 2,537.38元、94年股红482.40元、97年股红267.80元、参业公司 63,584.00元、94—97股金未分配部分 18,108.32元、林业 824,103.88元、下水道集资款 60,000.00元、长白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30,000.00元、财政拨款 13,000.00元、公益林管护款 1,822.00元、林业股份 811,948.40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

上述问题不符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第二十九条“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的规定。

(二)应记未记固定资产,金额1,428.67元。

2024年,你单位购入乒乓球桌1,428.67,未入固定资产账

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第二十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原则计价:(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应当……还应当加上安装调试费或改装费”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 23,650.00

2024年,你单位开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租赁机械、汽车发生运输费23,650.00元,无租赁合同。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四)延后确认收支。支出7,355.00元、收入2,140.60

你单位2023年12月购入各种报刊读物2,592.00元、付2023年12月电费190.00元,2022年购入“干净人家”积分兑换物品4,573.00元都在2024年6月30日才确定支出费用。

2023年9月21日至12月20日存利息收入2,140.60元,在2024年6月30日才确定收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对应记未记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延后确认收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收入支出,不得延后,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白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825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8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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