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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白县盛腾公交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5-10-30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长财监[2025762

 

关于长白县盛腾公交有限公司会计

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盛腾公交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5〕851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至9月29日,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25,290.00

你单位2024年1月用现金支付长白县长征汽车电气修理部公交车修理费1,210.00元;2月支付广告宣传费16,500.00元;3月支付春节鞭炮、烟花款3,180.00元;10月支付飞凌广告部宣传费4,400.0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的规定。

(二)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699,718.27

你单位 2024年9月买房35,000.00元无发票;2023年2月公路运输公司借2月工资68,813.00元、借2022年10-12月统筹金141,536.55 元,无借款协议且盛腾公交公司收款人与公路运输公司借款时的收款人是同一人,收据不规范、无公章; 2023年5月支付金清华日用百货摊位办公费1,092.00元,记账为银行存款,附件为现金支票;2023年8月预付司机服装款5,000.00元,2023年9月服装入库13,520.00无合同协议、无领用明细;2024年12月付2024年律师费10,000.00元,无合同协议;2024年11月调整固定资产401,744.32元,无附件说明;2024年10月付长宏汽车维修厂公交车修理费13,330.00元,转账收款人为窦长海;2024年11月付高峰公交车落籍检测费用5,379.00元,无出差审批单;2024年3月付李波维修部充电桩打水泥地面4,303.40元,无合同及验收,转账收款人为衣友新。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三)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4,790,856.98元

你单位2024年9月买房35,000.00元记账错误,将费用支出挂账其他应付款借方,产生其他应付款借方余额;重复记账,导致账实不符,如2024年9月38号凭证与6月41号凭证重复调整2023年7月2号凭证,导致固定资产虚增201,936.00元,投资资金减少201,936.00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在资产类科目投资资金下设二级科目财政拨款用以反映财政投资情况,前后累计产生三千余万负数余额,至2024年末,该余额为-2,558,617.64元,不能正确反映财政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安装工程科目年初无余额情况下冲销,导致产生负数余额-1,511,098.00元;其他应付款反映不准确;预提费用和管理费用、利润分配科目金额不准确,如2024年9月35号、9月39号凭证,冲2023年1号凭证多计提安全生产专项金172,947.60元,重复记账,9月40号凭证、9月41号凭证重新计提2023年安全生产奖、12月29号凭证冲保险费78,234.39元、30号凭证冲多计提安全生产奖196,233.35元;收取车辆司机的三险一金与实际发生额不符,管理人员失业保险个人部分未体现,各项保险的其他应收款核算不清晰;单位未成立工会,2023年12月交会费5,300.00元, 记入其他应付款-职工会费科目,2023年12计提工会经费15,745.00元,记入管理费用和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2023年12发放年会职工福利15,745.00元,冲销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资产负债率2021年103% 2022年116%、2023年131%、2024年40%,因其他流动负债反映不准确使资产负债率虚高。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四)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6,379.00

你单位2024年9月提现金1,000.00元,提取时间为6月5日,记账时间为9月26日;2024年11月付高峰公交车落籍检测费用5,379.00元,发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至19日;高峰于2022年12月14日预借差旅费10,000.00元,在 2024年11月30日还款报销。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强相关法规条例学习,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加强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与应用,准确把握业务性质,提高业务水平。

(四)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白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1014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10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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