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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白县金华乡人民政府会计 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5-10-30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长财监[2025760

 

关于长白县金华乡人民政府会计

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金华乡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5〕851号)要求,我局于2025年9月1日至9月12日,对你单位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5,557.00元。

2024年,你单位将应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过桥过路费1,154.00元、燃料费4,403.00元,在“差旅费”科目直接核算,不符合《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3〕83号)“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公务用车燃料费、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275,688.71元。

2024年,你单位收到公车报废残值2,000.00元,无相关附件;公车报废处理 300,675.00元,无报废手续;机关事务管理局划入公车36,505.51元,无划转手续;值班、木材归楞及运费894,540.00元,无评审报告和合同协议;收到综合服务中心和财政所调入固定资产11,478.00元,无明细和相关附件;付政府报刊费13,584.20元,无发票;付张志民参加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场会差旅费1,896.00元,无会议文件;2023年和2024年租车费15,010.00元,无合同、协议,且转账收款方为经办人,与发票销售方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金额44,005.00元。

2024年,你单位支付办公家具13,940.00元、收回2023年无招待函招待费30,065.00元,只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未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五、……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四)扩大支出范围,金额29,469.00元。

2024年,你单位支付参加以工代赈项目评审差旅费678.00元,其中超标准支付交通补助80.00元。不符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长财函20221050号)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乘坐公务用车(含经批准租用的车辆)或配合相关部门公务出行集体乘坐该部门车辆出差的,一律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2024年,无公函接待费用29,389.00元。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长事服发20233号)第二条第四款“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内容一律不予安排”的规定。

(五)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2,434,911.54元。

你单位安宇宙借款30,000.00元、金华村基础设施一期借款39,848.54元、应付高速公路补偿款2,365,063.00元分别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和“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第四十九条“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六) 财务账与固定资产账账账不符。

2024年,你单位财务账累计折旧期末余额4,185,648.37元、固定资产净值期末余额583,022.08元;固定资产账累计折旧期末余额2,113,760.76元、固定资产净值期末余额2,651,909.69元,账账不符。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的规定。

固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错误。你单位公车报废处理 300,675.00元,借方列资产处置费用,贷方列固定资产,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的账务处理规定。

七)费用未按规定结转,财表不平,金额416,355.00元。

你单位资产处置费用2024年年初余额115,680.00元、2024年资产处置费用发生额300,675.00元年末未结转,账表不平。不符合《会计法》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每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 2,113,760.76元。

2024年,你单位按年末一次性方式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2,113,760.76元,未按规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

(九)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金额6,423.00元。你单位职工2024年去长春市、白山市等地出差,用现金支付住宿费、机票等共计6,423.00元元,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不符合《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市(州)、县(市)所有预算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报销支出”的规定。

(十)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49,461.00元。

2024年,你单位支付2023年差旅费9,746.00元,支付2023年租车费9,040.00元,支付2023年耗材款30,675.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十一)审核职能缺失,内控管理不严格,金额4,229.00元。

2024年,你单位开会、下乡、调研、出差等公务用车时,审批程序不规范,先用车后审批4,229.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会计核算不符合平行记账规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今后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平行记账的规则,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同时,加强政府会计制度的学习与应用,准确把握业务性质,提高业务水平。

(四)对扩大支出范围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严禁扩大开支,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应收应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严禁长期挂账。

(六)对财务账与固定资产账账账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七)对费用未按规定结转,财表不平问题。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经济业务性质和会计制度规定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九)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问题。根据《关于实施市(州)、县(市)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4〕666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在今后公务活动中,要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十一)对审核职能缺失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建立内审制度,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审核职能全面有效发挥。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白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917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9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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