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
发布时间:2024-10-31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
关于长白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533号)精神和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5月9日至9月30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跨年列支,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13,505.00元 你单位存在跨年列支问题,2023年3月付2022年7-9月车辆轮胎维修款1,475.00元。2023年3月付2022年7-11月车辆维修款800.00元、2,630.00元、2,070.00元、1,030.00元。2023年6月付2022年县城城区域围挡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咨询费5,500.0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及《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二)应计未计固定资产133,800.00元 你单位2023年11月17日环卫处食堂购入冰柜1,600.00元,2023年10月30日付环卫攺装钩臂车车厢款132,200.00元,未入固定资产。 上述问题违反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三)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268,1394.00元 你单位1月付环卫春节及初一个人慰问金141,000.00元,现金发放,领取人未签字;3月付环卫县城、乡镇保洁人员意外伤害险105,800.00元,无合同、参保人员明细;2023年11月17日付环卫食堂猪肉款1,626.00元,政府采购商城商品搜索表签字时间没写,无合同;2023年11月13日付环卫公厕牌匾款1,612.00元,无合同,政府采购网商品搜索不规范;2023年10月30日付环卫攺装钩臂车车厢款132,200.00元,先结算,再签合同付款,后验收;2023年11月13日付环卫公厕所维修费5,964.00元,先施工,后签合同;市政2023年9月19日付老旧小区楼道涂料采购项目二次付款750,000.00元,2023年11月10日付长白县老旧小区楼道涂料采购项目尾款445,325.00元,无粉刷上墙明细及验收单、工程款支付报审单;11月14日市政付长白县鸭绿江大街木栈道维修养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4,510.00元,合同委托方盖章不规范;2023年10月31日退还长白县县城区域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七标段140,000.00元)、(十一标段190,000.00元)质量保证金,无负责人签字;2023年10月17日付2023年环卫安全生产培训费1,200.00元,无培训人员明细;10月9日付博源商贸有限公司园林便民服务设施项目采购费用100,000.00元(3座景观方亭83,400.00元,警示围挡70米9,400.00元,草坪绿地警示牌3个7,200.00元),无验收单,无质保金说明;9月市政付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标识工程款350,000.00元、消防通道巷道及停车泊位标识线工程140,000.00元,无验收单;2023年6月16日市政付东大门至开发区种植树木工程项目咨询费3,667.00元,2023年6月28日付县城城区域围挡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咨询费5,500.00元,合同未签字;市政雇佣临时劳务人员,签订合同,约定工期天数少于实际工作天数。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四)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 你单位年末科目余额表预算会计非财政拨款结余年末贷方余额150,000.00元,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累计结转借方余额165,890.60元,货帀资金年末贷方余额1,5890.60元; 盘活老旧小区改造款43,389,478.79元,财务会计不应通过应缴国库款科目,应直接冲减累计盈余; 退2020园林购车税16,637.17元财务会计不应通过应缴国库款科目,预算会计未入账; 6月2日付市政印刷合同款,政府预算科目列办公费,应列印刷费; 列商品和服务费用,未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科目:11月28日付园林口袋公园建设项目款96,766.00元;11月28日付园林长白大街道树工程款102,703.00元,6月12日市政付吉林省丞城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城区域围挡升级改造工程款570,000.00元、9月1日付市政大广场周围慢行步道工程款620,000.00元、9月14日付长白县城区围挡升级改造款580,000.00元;11月28日付园林县城裸露地面绿化工程款61,950.00元;10月9日付园林便民服务设施项目采购费用100,000.00元;未序时填制记账凭证,例如11月凭证,17号凭证填制日期为11月17日,43号凭证填制日期为11月13日; 未按规定设置“项目支出”明细账和往来明细账。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五)长期往来挂账未及时清理,324,406.85元 你单位应收款余额97,211.66元,应付款余额227,195.19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 上述问题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六)未执行公务卡管理制度 你单位2023年差旅费等均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上述问题违反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通知》“(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三)……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鼓励和提倡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的规定。 (七)未按规定使用政采云系统75,637.00元 你单位政府采购程序不合规,先购买、领用支出,后补政府采购手续,无合同,验收单信息不完整,政府采购无比价:2023年11月17日付环卫公厕7-9月地漏等日杂品1,550.00元,11月13日付环卫公厕7-9月公厕清洁剂盘纸等日杂品8,745.00元,11月10日付环卫乡镇大小扫帚9,950.00元,9月25日付路灯配件材料款27,000.00元,5月18日园林购化肥农药5,770.00元,11月13日付环卫公厕导向牌标志牌1,130.00元,2023年4月购大小扫帚方锨等9,750.00元,7月购液压油齿轮油等8,080.00元、购大小扫帚方锨等12,000.00元;11月13日付环卫公厕牌匾款1,612.00元。 市政、园林车辆维修及燃油等费用未按要求每季结束后七天内在政采云系统公示。 上述问题违反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商城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并做好单位内控管理”及《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二)服务类品目采购执行方式“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实行直接采购。采购人通过电子商城网上服务超市的车辆维修和保养 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供应商品单择优选择供应商后直接采购,无需通过电子商城系统下单。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通过电子商城公开上一季度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订单的具体信息”的规定。 (八)内控审核制度执行不严 你单位燃料及车辆日常管理不规范,内控程序不严谨,油卡充值后直接列支,未真实反映燃油实际支出情况,车辆报修频繁,其中:环卫专用燃料费1,030,132.02元,其他交通费用583,749.00元;市政专用燃料费44,490.00元,其他交通费用25,285.00元;园林专用燃料费30,500元,其他交通费用60,862.04元。 环卫食堂管理不规范,食堂就餐人员签到簿存在多处修改痕迹。 上述问题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跨年列支,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三)对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要求取得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在今后工作中要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序时登记会计凭证,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五)对长期往来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核对清理长期往来挂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对未执行公务卡管理制度问题,依据《吉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做好对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七)对未按规定使用政采云系统问题,根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强学习相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对内控审核制度执行不严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建立内控内审制度,加强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审核职能全面有效发挥。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白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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