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县看守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
发布时间:2024-10-31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
关于长白县看守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的处理决定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533号)精神和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5月9日至9月30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金额690.00元 你单位2023年2月报销2022年10月份汽油费690.00元,跨年列支。 上述问题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政采云系统758.00元 你单位未按规定程序使用政采云系统采购办公用品758.00元,先采购,后补政采云手续,未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上述问题违反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商城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并做好单位内控管理”。 (三)审核职能缺失 你单位内控管理不严格,差旅费报销填写不规范,出差审批单无领导签字;公务用车审批单无负责人审批签字;合同无签字。 上述问题违反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金额1,156.00元 你单位付汽车维修费830.00元,发票名头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区看守所。报销过路费326.00元,3张发票名头均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五)出差审批制度不严格4,808.00元 你单位报销差旅费4,808.00元,出差5人,出差事由为交流学习,无文件依据。 上述问题不符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性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延后确认费用支出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政采云系统问题,根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强学习相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审核职能缺失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建立内审制度,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审核职能全面有效发挥。 (四)对未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要求取得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在今后工作中要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出差审批制度不严格问题,依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白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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