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白县路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
发布时间:2024-10-31 信息发布人:长白县财政局 |
关于长白县路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路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4]533号)精神和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5月9日至9月30日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58,340.00元 你单位2023年1月支付工具款1,840.00元,3月支付树苗款50,000.00元,6月支付花苗款2,300.00元,8月付标志牌款4,200.0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00元”的规定。 (二)应计未计固定资产11,068.00元 你单位2023年11月购办公桌椅7,280.00元,购乒乓球台3,788.00元,未入固定资产。 上述问题违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三)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5,000.00元 你单位2023年3月购树苗5,000.00元,无购销合同、验收单。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四)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 你单位明细账往来科目存在反方向余额,错误使用往来科目,如:其他应收款-魏风明贷方余额248.76元、其他应收款-个人医保贷方余额723.06元,预收账款-长白县公路段借方余额72,246.00元,其他应付款-刘伟借方余额85.77元、其他应付款-张士全借方余额9,163.00元、其他应付款-崔乐花借方余额0.02元、其他应付款-崔振春借方余额600.00元、其他应付款-马兴华借方余额17,000.00元、其他应付款-路强公司借方余额24,905.23元、其他应付款-2019年个人公积金借方余额9.31元、其他应付款-2018年个人公积金借方余额5.3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 (五)长期往来挂账未及时清理,5,042,998.27元 你单位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084,646.12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16,383.00元,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496,334.00元,预收账款账面余额91,918.00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2,153,717.15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 上述问题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还账准备。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及《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问题,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强相关法规条例学习,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三)对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会计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要求取得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在今后工作中要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账务处理不正确、不规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五)对长期往来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及时核对清理长期往来挂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白县人民政府或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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