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函〔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21〕17号)同时废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等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2.3 事发地乡镇职责
2.4 事故单位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信息
3.5 预警调整及基础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监控
4.2 报告内容
4.3 报告程序和时限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响应程序
5.3 现场处置措施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应急专家保障
7.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7.5 应急经费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修订
8.3 宣传和培训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实际工作,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规范预测、预防、预警工作程序,做好危险源监控、应急培训、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区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等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可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1.1 县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九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具体承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外事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单位和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纳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即时状态,及时研究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
(3)随时掌握救援实施情况,并对救援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协调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办理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协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积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工作。
(5)负责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现场咨询服务工作。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委托相关负责人担任,各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负责人参与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当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上级政府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主要职责:
(1)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迅速确定事故类型及危害性,事故波及范围,提出相关应对建议。
(3)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
(4)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经审批的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现场抢险方案。
(5)指挥、协调属地乡镇、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6)必要时协调、调动县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7)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8)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
(9)事故抢险结束并经综合分析确认后,提出结束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10)指导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及恢复生产工作。
2.2 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2.2.1 抢险救援组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组成,组长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现场应急抢险消防扑救工作。
(2)指挥、协调现场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
(3)搜救事故现场受困受伤人员。
(4)收集事故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现场信息。
2.2.2 警戒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在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组织疏散、转移遭受事故影响和威胁的群众,维护疏散区域及安置场所的治安等。
(3)制定疏散范围、疏散路线,确定集合点及临时安置点。
2.2.3 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和事故所在地医院等医疗机构组成,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2)负责在安全区域内设立医疗救护点,指挥协调各医疗救护队伍。
(3)负责疏散区域及安置场所的医疗保障和卫生防疫工作。
2.2.4 环境监测组
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县气象局组成,组长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估算污染区域范围,评估环境影响,制定修复方案,监督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处置。
(2)负责对事发区域的气象报告及预报,确定风向,便于应急疏散及消防救援。
2.2.5 新闻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组成,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跟踪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2.6 后勤保障组
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商务和外事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组长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应急经费保障、物资供给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水源供应保障、电力保障和通信保障等。
2.2.7 技术支撑组
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
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2.8 善后处理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组成,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工作。
(2)对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给予一定补偿。
(3)恢复因事故损坏的生产生活秩序。
(4)恢复供电、供水保障。
(5)协助受害人保险理赔。
(6)负责对公共设施的抢修及事故对林区影响的处理。
2.2.9 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图纸的测绘、拍照、摄像、取证工作。
(2)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3)划分事故责任,依法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等。
2.3 事发地乡镇职责
事发地乡镇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4 事故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落实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县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处置措施、专家组等有关情况数据库。
3.2 预警级别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4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3 预警行动
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蓝色预警: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县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赶赴现场。
黄色预警: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措施准备;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开始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必要时,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红色、橙色预警: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对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临战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开始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3.4 预警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省级、市级、县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各乡镇政府及非煤矿山企业上报的预警报告等。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风险、自然灾害等)、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时间、影响情况、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内容、发布渠道和发布对象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查后,由副总指挥审批进行发布。
3.5 预警调整及基础
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当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控制,经分析研判确定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监控
各相关部门、乡镇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并进行监控分析,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治。
4.2 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和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现场抢救处理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的签发人、报告时间及联络方式等。
4.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上报至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市应急管理局,须在20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暂未报告的内容,应当在清楚后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的24小时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标准,结合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响应范围和实际情况,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响应、Ⅱ级(较大事故)响应、Ⅲ级(一般事故)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响应: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较大事故)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一般事故)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注: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5.2 响应程序
5.2.1 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有可能衍生、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故时,由县应急管理局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参与和配合省、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开展Ⅰ级、Ⅱ级响应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省、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配合省、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在省、市统一组织下进行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当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省、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2.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事故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超出县级处置能力时,由县应急指挥部请求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会商、研判事态发展,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等。
(2)组织调集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应急评估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指示,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5.3 现场处置措施
5.3.1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尽可能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同时探明事故类型及发生的地点和范围,查明被困人员,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类型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或工作场所,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条件。
(4)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保障条件。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火灾、爆破器材爆炸事故现场,严禁明火,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
(6)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5.3.2 现场紧急处置措施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常见类型为:边坡坍塌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火灾事故等。针对上述事故的特点,其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5.3.2.1 边坡坍塌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的位置和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3)明确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台阶与边坡的设计参数及相关气候条件。
(4)明确事故地点的危险因素,尤其是存在的浮石、危石。
(5)明确所需的边坡坍塌应急救援处置技术。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
(7)确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
(8)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边坡情况,防止二次坍塌、事故扩大。
5.3.2.2 透水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透水事故发生的地点和范围。
(2)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并规定受到透水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安全撤退的路线。
(4)明确透水地点的水文地质及气候条件。
(5)明确透水矿井作业范围内的井区、采空区、积水区等的相关参数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情况。
(6)尽快判明水源情况,立即关闭巷道防水门、封堵防水墙、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根据水情决定是否切断现场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电气设备短路烧坏。
(7)排水能力不足时,应增加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
(8)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如有泥沙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
(9)明确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防止扩大事故。
(10)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防止洪流、河水及地下水持续灌入井下。
5.3.2.3 冒顶片帮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事故发生区域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并分析抢救、处理条件。
(2)明确事故发生地点的地质条件、岩土性质及巷道、工作面的相关设计参数。
(3)迅速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必要时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孔向被埋压或截堵的人员供给新鲜空气。
(4)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
(5)抢救中,禁止用爆炸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应尽量避让,如果因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6)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顶板两帮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3.2.4 中毒和窒息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2)明确中毒窒息原由(有害气体的来源),迅速撤出灾区人员,抢救遇险人员。
(3)明确通风线路,加强对充满有害气体的主要巷道通风,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4)及时撤出因正常通风或反风而受到有害气体威胁的人员,准备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
(5)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测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3.2.5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在起火原因、火区范围查明之前,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2)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3)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尽可能找到起火原因。
(4)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5)采取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他巷道和工作面蔓延。
(6)慎重选用灭火方法。
(7)在整个抢救和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严密监测有害气体及风向的变化,防止出现中毒和窒息等次生衍生事故。
(8)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反风。
5.4 信息发布
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相关信息及抢险救援结果,由新闻发布组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组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5.5 响应终止
事故遇险人员被安全救出,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事故现场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被全部运上地面并确认完毕,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救助、治疗、赔偿、抚慰、抚恤、人员安置及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或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做好现场清理和事后恢复、污染物处置,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6.2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救援情况进行评估,认真总结经验与教训,查找不足,对险情或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方式,并要确保联络畅通。县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439—8221058。
7.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辖区有非煤矿山的乡镇应推动建立以义务消防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配合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应急救援。
7.3 应急专家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矿山专业专家组建。
7.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7.5 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应确保应急经费到位,主要用于添置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安排培训、应急演练等相关费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或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发现预案不足。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和指导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8.2 预案修订
当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时,及时组织修订。
8.3 宣传和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应急处突能力,要结合每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