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函〔20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29号)同时废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乡镇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应急过程评价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与运输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安全保障
6.8 气象服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更新
7.3 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增强全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白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对本县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按照《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单位专业优势并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积极开展安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5)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部门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做到快速有效反应。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白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县政府专项预案。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需要,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应对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成员单位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和外事局、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气象局等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涉事地乡镇政府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按规定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2 乡镇职责
各乡镇政府负责协助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安全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县委、县政府可根据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建议或实际需要设立县现场指挥部。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县现场指挥部到位后服从县现场指挥部指挥。视事件情况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纳入县现场指挥部。
县现场指挥部负责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和支援请求。县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专人担任。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县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现场指挥机构负责配合省、市现场指挥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牵头,根据需要聘请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损害赔偿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防止环境风险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等风险防控设施,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判断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单位。县政府或其授权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网络平台、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预测、判断将要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向白山市政府、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县政府接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发布。
预警级别可根据事件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升级或降级。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有上升为黄色以上趋势的,及时上报白山市政府、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被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职责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3.3.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要及时通报相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3.3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初报、续报和事故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是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事故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取适当方式,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初报: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和数量、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的最新情况。
事故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向县政府和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报告。
县政府或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县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4.2.1 一、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或有可能衍生、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逐级上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白山市政府、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政府批准后,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参与、配合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配合省、市组织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在省、市统一组织下进行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在省、市统一组织下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前期工作;
(6)当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2.2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白山市政府批准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参与、配合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三级应急响应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负责通报周边地区;
(2)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队伍赴事发现场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4)组织协调事发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5)畅通与事发地乡镇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掌握事发动态;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初报和续报工作。视情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市、县通报情况;
(7)在白山市统一组织下开展事件调查及损害评估前期工作。
4.2.3 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会商、研判事态发展,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2)组织调集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3)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件损害评估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4.2.4 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同时,不论事件的影响范围,事发地乡镇政府应配合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4.3.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以确保切断污染源。
县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根据污染物特征和环境条件,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现场工作组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围油栏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
4.3.2 专家研判
专家组对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判,由专家判别事件等级、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等级,向县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研判是否需要转移安置人员。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妥善安置转移人员,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县内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治工作。
4.3.5 应急监测
接到有关指令后,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断面或点位以及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开展采样和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或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状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1)监测范围和布点。
①突发性地表水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监测采样以事故发生地点及其附近为主,根据现场情况布点采样和确定采样频次。对河流地表水体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对水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必要时,在水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②突发性地下水环境应急监测:对地下水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者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视地下水主要补给水源,在垂直于地下水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取水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③大气环境应急监测: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④土壤环境应急监测:对土壤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根据事故特征污染物,适当增加有关项目。
②地下水: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亚硝酸盐。根据事故特征污染物,适当调整有关项目。
③饮用水源地(含井水):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磷、挥发酚、硫化物、总硬度、总汞、总砷、铅、镉、油类、氯化物、氟化物、总有机碳、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根据事故特征污染物,适当调整有关项目。
④土壤常规监测: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及污染物的特征污染因子等。
⑤大气监测:视污染物种类确定。
4.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8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通过县政府发布官方权威信息、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信息发布要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根据舆情传播的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防止出现信息真空导致舆情发酵升级。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指令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3.9 社会动员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4.3.10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如佩戴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自身安全。辐射应急人员根据辐射事故特点和个人最大允许受照射剂量状况实施防护,必要时,实施轮岗替代,保障人身安全。
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4.4 响应终止
4.4.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 响应终止程序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应急响应终止指令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2)响应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将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牵头,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并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应指导并配合事发地乡镇政府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突发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根据污染物特征制定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措施,及时、持续地进行土壤修复。
5.4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县政府组织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应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不断加强突发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依托社会化专业环境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救援力量,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各相关领域的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需国家、省、市支持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审核,并协调省、市发展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
6.3 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及县应急管理局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更新信息逐级上报。
6.4 交通与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6 技术保障
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加强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6.7 安全保障
结合现有应急避险场所设置情况,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制度,确保紧急情况下周边人群安全、有序疏散。
6.8 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防止和预防极端气候条件对应急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或参加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发现预案不足。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督促和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吉林长白边境经济合作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7.2 预案更新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宣传与培训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要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电视、网络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案实施后,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责任追究
对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存在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单位或个人,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和成员单位职责
3﹒名词术语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高几率死亡,省级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放射性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名词解释
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执行。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铀矿冶指含铀系放射性核素矿石的开采、选矿和水冶过程或处理活动的简称。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2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和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分别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及专家组。如发生由相邻的国境外区域或周边县(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我县造成环境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增加涉外事务组。
(一)污染处置组。
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事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洗消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及畜禽尸体等;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
由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牵头,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疗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牵头,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事地乡镇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的发生。
(四)应急保障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应急保障的需要,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部门牵头,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和外事局、涉事乡镇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五)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牵头,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县公安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涉事地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六)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县商务和外事局、涉事地乡镇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涉事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七)专家组。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
职责: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监测等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八)涉外事务组。
必要时增加涉外事务组,由县商务和外事局牵头,涉事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相邻国或周边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我县造成环境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外事项的应对工作。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牵头制定、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参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按职责参与处理有关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事件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
县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组织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所辖的市政排水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参与处理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以及伤员公路运输的畅通。
县水利局:负责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引水、配水等工作;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灾后恢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和外事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相邻国或周边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我县造成环境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外事项的应对工作。
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资源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救护及伤员转移;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统计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预警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涉事乡镇政府: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食宿,稳定群众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附件3
名词术语
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
4﹒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应急监测包括污染态势初步判别和跟踪监测两个阶段。
5﹒应急响应: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6﹒应急救援: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