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长政函〔2024〕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森林防火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森林火灾防控地域性实施范围,是确定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消除等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森林防火区的规定,依法处理好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依法施行森林防火预防措施,按照“因地制宜、因需设防、确保森林安全”的原则,以及推动吉林省农田秸秆清理政策的落地实施,现对域内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米以内非林地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林地内开垦的农田地、参地等一律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林地与农田地交错分布、延伸到林地之间的农田地面积不足2公顷的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2016年5月4日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有关工作的通告》同时废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