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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函〔2024〕48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2 信息来源:长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长政函〔2024〕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森林防火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森林火灾防控地域性实施范围,是确定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消除等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森林防火区的规定,依法处理好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依法施行森林防火预防措施,按照“因地制宜、因需设防、确保森林安全”的原则,以及推动吉林省农田秸秆清理政策的落地实施,现对域内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米以内非林地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林地内开垦的农田地、参地等一律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林地与农田地交错分布、延伸到林地之间的农田地面积不足2公顷的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2016年5月4日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有关工作的通告》同时废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长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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