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村级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吉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农产权办〔2020〕6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三变”改革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2〕1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国家、部门、组织拨付、扶持、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级财务核算(村委会财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代理制。村级财务核算实行代理制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与乡镇政府下设的综合服务中心签订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协议,由乡镇综合服务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负责村级财务核算。
第五条 核算主体不变。实行村级财务核算代理制后,要继续保持原有会计核算单位,保证村集体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各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在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待吉林省新规定出台后,再按要求进行调整和对接。
第二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六条 财务会计代理实行报账制,每个村设财务报账员一名。其职责是:负责本村各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的管理;负责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的登记;定期向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报账。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财务代理会计室,配备代理会计。
第七条 乡镇综合服务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以村为单位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核算。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实行电算化管理。
第八条 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可以每季度组织村级财务报账员进行集中办公,对各村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纳入账内核算。
第九条 村级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收入要直接存入银行,支出通过转账形式或网银操作。村级财务报账员收取的现金要在当日内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条 村级财务章管理。村委会财务章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章由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权属和使用范围,合理使用村级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村级运转经费和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存入村委会银行账户,并设置明细科目详细登记专项资金。村集体自有资金,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其他收入等集体所有的资金可以存入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根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产移交办法》,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政府派发实物、上级包保单位投入或捐赠等在农村形成的资产都要移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三条 村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提折旧,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 村级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和大额度资金支出实行“四议两公开”流程。资金使用时必须按程序审核报批。村级资金使用时由村主要负责人(理事长)和村监督委员会主任(监事长)签字盖章后,交由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农村财务代理会计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乡镇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和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财务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纪检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其内容是:
(一)检查、监督、审计集体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有无挪用或平调等侵占现象,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和集体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二)检查、监督、审计村级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存入到银行账户管理,有无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现象。
第十六条 村干部和村级财务管理人员离职时要进行离职审计。离职时要一次性将账目交齐,个人私自保管未入账的借款或支出票据,离职后集体经济组织不予承认,其经济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十八条 村级财务必须按时公开,每季度进行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公开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专项资金收支使用情况;(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村级组织造成损失的,由乡镇党委、政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村集体经济的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