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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函〔2022〕36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3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函〔202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月17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政办函20148)同时废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现场指挥机构

3.3  专家组

3.4  生产经营单位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4.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响应分级

5.3  应急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6.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物资装备保障

7.5  避难场所保障

7.6  技术储备与保障

7.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7.8  医疗卫生保障

7.9  社会动员保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宣教培训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如消防、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2.1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省牵头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市牵头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县牵头组织应对。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3.1.1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安委会转换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指挥部指挥长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由相关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会相关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与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同。可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向省或市提出应急支援请求,负责应急救援跨地区和部门的重要联络事宜;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群众救助、社会稳定、宣传舆情、法制保障、专家支持、外事协调等工作组。工作组设置可以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各工作组参加单位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进行明确并及时调整。各工作组牵头部门与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确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传达县指挥部重要指示,做好信息汇总、信息报告通报、综合协调、调度落实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

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主要负责做好医疗救治、灾区疾病控制和医疗保障等工作。

物资保障组:县应急管理局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物资协调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受损通信网络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主要负责损毁公路抢修、应急运力保障等工作。

群众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指导属地做好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保障供应等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宣传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

法制保障组:由县司法局牵头,主要负责协调做好应急处置、管控措施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

专家支持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负责为应急决策和抢险救援提供方案和智力支持。

外事协调组: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响应有关涉外工作的协调落实。

根据需要,县指挥部可设立县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1.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所属行业领域类别办公室设在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兼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主要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召集县指挥部有关会议,起草与办理文件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工作;加强应急救援专家服务和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1.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县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

3.2  现场指挥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  专家组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4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乡镇政府及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属地乡镇政府及县级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发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确保本单位所有事涉人员都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乡镇政府及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研判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当可能影响邻近地区时,应及时通报邻近地区有关部门和政府;当可能发生的事故预计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4.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等)、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情况、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加强与救援救灾部门和重点防范部门的信息交换。

4.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属地乡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4.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及时宣布解除预警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涉及灭火救援、医疗救治的,要立即拨打相关应急救援电话。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于1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有关人员、单位、部门、政府应当及时进行信息续报。

5.2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白山市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在启动本级预案的同时,上报白山市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白山市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省、白山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5.3  应急响应

5.3.1  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属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县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事故等级上报上级指挥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将核实的事故影响程度和范围、需投入的应急人力、物力和财力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5.3.2  应急决策

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现场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6)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4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5  暂停救援与响应终止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如果救援现场情况紧急,不立即暂停救援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的,现场救援队伍可以立即暂停救援,并在撤离至安全区域后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隐患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类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7.2  队伍保障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在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下,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或属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7.4  物资装备保障

乡镇政府、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体系,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5  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学校等空旷场所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7.6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7.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8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9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职责编制修订相应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乡镇政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乡镇、本单位实际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位预案等编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与上位预案衔接,结合实际编制工作手册、行动方案、应急处置卡等预案支撑文本,并强化贯彻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政办函〔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附件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县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县总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基层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县发展和改革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

县教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指导协调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县通信行业加强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县级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县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县公安局: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协调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组织指导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次生环境事件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协调公路建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协调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商务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负责县直机关办公楼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工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救援物资参与抢险救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

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提供数据共享通道和技术支撑。

县林业局:指导协调林木采伐、草地收割等生产经营作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初期处置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县畜牧业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畜禽养殖和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除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特殊对象以外的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武警长白中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武警力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责任编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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