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县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发〔201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等支持措施,健全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扶持政策体系,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广泛开展“个转企”政策宣传,优化审批服务,切实尊重主体意愿,充分调动个体工商户自主转型、自求发展的积极性。
(二)科学指导,分类实施。遵循市场规律,紧密结合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断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和经济结构。其中,发展前景好、经营者有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相当规模的经营场地、有自主品牌或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鼓励支持其尽快转型升级为企业;有一定实力但对升级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宣传引导,促进其尽快转型;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培育。
(三)加强协作,注重实效。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分工协作,积极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并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民营经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对象
(一)将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型。
(三)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
(四)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可申请转型为企业。
(六)经营场所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对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四、工作目标
按照市里下达的目标任务数,在未来5年时间,努力实现全县50户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的目标,促进县域民营经济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五、支持措施
(一)税费优惠措施。
1.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
2.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
3.对“个转企”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个转企”的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的下月起3整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对会员不足25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县总工会)
4.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
5.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
6.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
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
(二)财政支持措施。
1.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通过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2.商贸流通“个转企”企业可申报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获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3.县级财政可视实际和财力状况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在乡镇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请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个转企”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获得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单位人才培训、投融资、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的,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4.县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为有意愿完善企业财务制度的“个转企”企业对接代理记账专业机构,由企业和记账专业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金融支持措施。
1.鼓励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合理确定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长白支行、白山银保监分局长白监管组)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吉林)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长白支行、白山银保监分局长白监管组)
3.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长白支行)
(四)准入便捷措施。
1.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通过市场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一并办理,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快速核准登记;对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延续性。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2.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
3.县政务服务中心要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相关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县各行政审批部门)
(五)不动产登记、社保等支持措施。
1.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可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自转企当年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以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职工比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县社保局)
3.“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的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支持“个转企”企业就近申请商标注册,为其办理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监局等有关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法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成立县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督导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具体承办日常事务。
(二)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县财政、税务、人社、工会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转型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明确政策界限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让全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县市监、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文旅等审批部门要对有“个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工作。对“个转企”所涉及的证照办理等相关问题,在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及时研究制定旧证延期或直接更换新证的具体操作办法。要依法妥善处置“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按照对口分工的原则,对涉及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事项,要主动做好沟通请示、政策咨询、协调指导等服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长白支行、白山银保监分局长白监管组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转型企业融资需求,加强综合金融服务,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扶持服务和统计监测,大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并将“个转企”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评体系。未来5年内,原则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降低不能增加。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政府扶持“个转企”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突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明显优势,充分调动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升级成功的先进经验,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信心和决心,解除其后顾之忧,引导其主动转型升级。新闻单位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切实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其他事项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个体工商户成立1年及以上并转型为企业的,可享受本方案支持政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因机构改革发生职能调整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单位承担相关工作,继续抓好“个转企”相关任务落实。
本方案由县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相关政策措施与此前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依从新从高原则掌握;如上级相关政策措施调整,依调整后的最新政策措施执行。
附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志光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勇翼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金相哲 县司法局主任科员
张忠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 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侯学飞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贵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沈连伟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海菁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安 忻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王 莹 县边境贸易(长白口岸)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嘉君 县总工会副主席
张德军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慧洁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牛兴发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副局长
冷家有 中国人民银行长白支行副行长
金立斌 白山银保监分局长白监管组主任
县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勇翼兼任。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