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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1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收藏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推进县以下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精神,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促进各级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如下改革方案。

一、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

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越位”和“缺位”并存,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县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乡镇承担,一些宜由乡镇负责的事务,县级承担过多,乡镇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县与乡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一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较为频繁,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上述问题需要按照上级部门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以推进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我县实际,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职责,提高供给效率,促进各乡镇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
  (二)划分原则。

1﹒准确把握上级改革目标、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上级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上级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紧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积极吸收相关改革成果,落实好我县与各乡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适度加强县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县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乡镇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乡镇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县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加强县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将适宜由乡镇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县级部门代乡镇决策事项,保证乡镇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要作出合理安排,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3﹒坚持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发挥乡镇基层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乡镇的财政事权。激励乡镇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保障。

4﹒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乡镇政府支出责任。体现维护县内统一市场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县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县级负责,乡镇区域性基本公共服务由乡镇负责,跨乡镇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县与乡镇共同负责。对属于县级并由县里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里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乡镇并由乡镇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县与乡镇的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县和乡镇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5﹒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及时跟踪掌握上级部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展情况,加强县与乡镇之间以及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加强县级的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县级在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维护县内统一市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县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财政事权。强化县级的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县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县直接行使。县级的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乡镇行使的,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乡镇行使,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予以明确。对县委托乡镇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乡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2﹒保障乡镇履行财政事权。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乡镇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乡镇的财政事权,赋予乡镇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乡镇财政事权的履行,更好地满足乡镇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乡镇的财政事权由乡镇行使,县对乡镇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

3﹒减少并规范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针对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逐步减少并规范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对上级部门确定为省与市县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对属于地方应承担的事权部分,要逐项具体研究,分别列为县和乡镇事权或列入县与乡镇共同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支出责任。

4﹒建立县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和省对市县事权调整变动情况,对县以下财政事权进行动态调整。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财力增长变化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县级财政事权、乡镇财政事权或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

(二)完善县与乡镇支出责任划分。

1﹒县级的财政事权由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县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县财政安排经费,县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县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乡镇行使,要通过县本级安排相应经费。

2﹒乡镇的财政事权由乡镇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乡镇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乡镇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乡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通过县本级政府给予资金弥补。乡镇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县级机构行使,乡镇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国家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后,需地方承担的县与乡镇共同承担部分,由县与乡镇按比例或以县级为主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乡镇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县和乡镇按比例或县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和乡镇各自有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县和乡镇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县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乡镇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县与乡镇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明确县级与上级支出责任。

对于上级确定的上级财政事权,县级政府不需承担支出责任;对于上级委托地方政府行使的财政事权,应由上级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县级政府不需承担支出责任;对于上级明确与地方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县级政府应根据上级改革要求以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要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要将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县内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明确县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县与乡镇的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县政府裁定。明确县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和县委托乡镇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三)加快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和规范化进程。将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县、依法行政。

(四)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县直接管理机构与乡镇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五)督促乡镇切实履行财政事权。随着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推进,乡镇的财政事权将逐渐明确。对属于乡镇的财政事权,乡镇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由县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强化乡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按照上级对口部门改革部署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统筹推进所辖区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根据上级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主动承担属于本级政府相应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出台相关政策,若涉及新增或调整县级与乡镇共同财政事权,应征求县直相关单位意见,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推进落实改革措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县与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二)时间安排。

1.20172018年。制定我县总体改革工作方案,启动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2.20192020年。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参照上级改革进程,统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划分工作。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进程,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长白县推进县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文件解读

 

(责任编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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