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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长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6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收藏

 

  长政发〔2015〕2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长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2015年4月16日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作出调整,现将新一轮长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同时原征地补偿标准(长政函〔2010〕121号)文件废止。

  附件:长白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说明: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县政府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有保障,经研究决定征地的补偿倍数为30倍。

  2.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旱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至8倍;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9至10倍;水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9倍。

  3.本次测算结果公布之日后征收的土地全部按实际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予以补偿,以货币安置为主,不再采纳按照人均耕地计算的补偿方式。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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