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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轮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31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送修单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节约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修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根据我县公务用车维修的基本要求,本着价格优惠、服务优良、设备先进的原则,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分别确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轮胎)单位和价格,送修单位可在定点维修(轮胎)单位中自行择优选定。

  第四条 实施定点运行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下一轮定点单位。

  第五条 经谈判确定的政府采购价为最高限价。具体维修价格可由送修单位与定点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 长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代表送修单位与定点单位分别签订《长白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协议书》和《长白县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定点轮胎协议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可以到非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一是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二是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在长白县境外发生故障的车辆;四是定点单位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采购办审核同意的车辆及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第二章 送修单位职责权利

  第八条 送修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将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真实情况填写《长白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登记表》报送采购办备案(此表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专栏”中下载)。单位车辆变更情况要及时书面通知采购办。

  第九条 送修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车辆报修审批手续必须完善。

  第十条 送修单位应按结算时间及方式的要求将支付申请、申报单、结算清单、发票等凭据报采购办审核。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到定点单位维修的,采购办不予审核,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入账。

  第十二条 送修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好所有维修票据和资料,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送修单位对送修车辆出现维修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未得到免费返修的,以及对维修厂的服务态度、收费标准有异议的,有权向采购办投诉。

  第三章 定点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定点单位拥有下列权利:(一)按合同约定收取有关费用;(二)有权拒绝送修人员提出的与维修合同内容无关的不正当要求;(三)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约定时间结算修理费用;(四)有权向采购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送修单位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维修质量;(二)按合同提供价格优惠;(三)建立送修车辆档案,定期向采购办报告车辆送修情况;(四)自觉接受采购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车辆送修程序

  第十六条 送修单位根据车型要求,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单位,在最高限价内,协商具体维修价格,并按照《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轮胎)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送修单位持《长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申报单》(此单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专栏”里下载),与定点维修(轮胎)单位共同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共同核对确定维修项目、工时费用、更换零部件名称、数量、零售单价和总费用合计等内容,并将上述内容在《长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申报单》一一填列清楚,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政局采购办审核,经批准方可送达维修;

  (二)定点单位按时以优质服务对车辆进行维修;

  (三 )车辆维修完毕后,送修单位要严格对车辆进行检查验收;

  (四)季度结算时,送修单位要与定点单位电脑编制的《长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此单由定点单位从县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采购专栏”里下载)进行核对。该结算清单的修理项目、工时费用、更换零配件名称、数量、零售单价和总费用合计等内容应与原填列的《长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申报单》内容相同。核对无误后,签署验收意见,再行结算。

  第五章 维修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属预算管理的车辆维修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自筹维修资金的,维修前应将维修资金纳入长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经采购办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维修,结算时由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支付,结余部分全部退回采购单位。

  第十八条 单位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视财力情况按季度结算。即每季度结束后,在下一季度对前一季度进行结算。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束后,送修单位应按时与定点单位核对账目,办理结算手续。根据定点单位出具的《长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申报单》、《长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及维修发票,送修单位核对无误后,填写《长白县公务车辆定点维修资金支付申请书》(此表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专栏”中下载),连同《长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申报单》、《长白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一起报采购办审核,维修发票留本单位财务入账。

  (二)采购办对上述单据审核无误后,填写《长白县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账通知单》报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支付。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定点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一)送修单位如发现定点单位弄虚作假、维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没有按照服务承诺约定要求提供服务的,可向采购办投诉或举报。

  (二)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由采购办停止该单位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单位,二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县公务车辆维修(轮胎)服务定点采购的投(竞)标活动。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送修单位车辆维修业务的;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3、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经查实擅自抬高价格的;4、经查实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的;5、经查实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而被有效投诉,情节较严重的;6、经查实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7、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8、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故意拖延维修时间,影响车辆使用的;9、不按要求向采购办报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送修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一)送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采购办批准擅自将需要维修的机动车辆送非定点单位采购的,县财政不予支付维修费用,送修单位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销,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因技术、配件要求,必须外修的车辆以及外出期间出现故障急需维修的车辆,事先应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填写《长白县公务车辆异地维修申报单》(从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专栏”中下载),报采购办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

  (三)送修单位的公车维修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实行年度公用经费指标控制。对超出指标部分财政不予支付,由送修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采购办将会同县监察、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送修单位和各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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