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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1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办)负责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全县政府采购目录,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各局委办、各所属单位,社会团体,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各乡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和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办是采购执行机构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制定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指导政府采购活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拟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受理全县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负责采购信息管理,收集和汇总采购信息,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办理县政府及财政局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重点商品的控购审批。

  第五条 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单位。县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统一组织实施全县采购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确定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组织制定集中采购方案,及时发布采购信息,开展招投标活动;负责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组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完工验收;负责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并就委托受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负责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都要完整的采购文件,并妥善保存,以及提供实施政府采购有关情况及采购信息;制定集中采购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实施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 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 确定采购方式;

  (四) 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

  (五) 验收;

  (六) 结算。

  第七条 采购单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或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县财政局。分管局长签批后,主管业务科室对采购资金进行审核,政府采购办审核项目、价格、技术参数,审核无误后编制采购预算。

  第八条 政府采购办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承办机构,向政府采购中心发出采购任务通知,采购中心按要求组织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需要变更和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中心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书面报政府采购办。

  第十一条 采购活动结束时,政府采购中心向政府采购办提交货品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办审核后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流程。

  (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只能办理转账业务,不允许动用现金。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专户资金拨付、帐务处理。

  (二)各业务主管科室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向预算科开具预算内或预算外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通知,预算科将资金拨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单位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缴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办按要求设立采购单位明细帐,将拨入资金记入相应单位。

  (三)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在完成采购,验收合格后,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办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直接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如果采购资金未及时到位,政府采购中心可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采取预借资金办法进行采购,在资金到后归还。

  (五)年底采购资金如有结余,属预算内资金划转国库平衡预算,属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单位。

  第十三条 对因特殊原因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 采购单位可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采购情况报政府采购办和财政局主管科室备案。

  第十四条 防洪、救灾、抢险等情况下的应急采购项目,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由采购单位先行采购,但应在采购活动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专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采购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采购任务;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等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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