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需要向县政府或财政局行文(依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决定行文的部门)并同时提交预算或政府采购申请表,财政局按批复下发到各分管科室,主管业务科室对采购资金进行审核,采购办审核项目、价格、技术参数,审核无误后编制采购预算。
2、采购办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承办机构,确定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的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集中采购任务通知书,由采购单位的经办人送到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3、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接收《集中采购计划(任务)通知书》后进行登记,同时送交局领导审阅,按领导批示办理。
4、采购中心按照集中采购任务通知书的内容制作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填写《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制定事宜确认书》书面确认。
5、采购中心依法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angbai.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在公示期内,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意见,采购中心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采购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组织补充论证并形成结论,补充论证的结论需全体参与论证的人员签字认可,补充论证的结论由采购单位报送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办依据补充论证的结论决定是否下达新的采购方式。
7、在公示内无异议的,本次采购活动拟采用的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报名并领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报价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密封送达采购中心。
8、采购人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纪检人员、财会人员等组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谈判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参与协商人员名单;
(三)协商内容:包括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等。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全体参与协商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参与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参与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采购单位将《协商情况记录》原件一份送达采购中心。
9、采购中心收到《协商情况记录》后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按照报价文件以及《协商情况记录》商定的内容在协商完成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成交供应商将合同标的送达采购单位或工程竣工后,应在第一工作时间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结束后,采购中心出具《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采购单位向采购中心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时须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人公章并经法人签字)二份、《长白县政府集中采购用户满意情况反馈表》二份、采购单位收取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采购人公章并经法人签字)二份(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提交,不收取的不用提交。),采购中心收到这些材料后出具《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申请书》。
12、由采购人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申请书》一份、《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一份、合同复印件二份、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人公章并经法人签字)一份、《长白县政府集中采购用户满意情况反馈表》一份、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采购人公章并经法人签字)一份(有的话)送达采购办申请本次采购项目资金拨付。
13、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单位需保存的采购文件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原件一份、《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一份、《协商情况记录》原件一份、发票原件一份、拟采用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一份(副本)。采购中心需保存的采购文件包括:《集中采购计划(任务)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制定事宜确认书》、《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报价文件(正本)、《形式评审检查表》、《资格性检查表》、《响应性检查表》、《协商情况记录》原件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原件一份、《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一份、发票复印件(加盖采购人公章并经法人签字)一份、《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申请书》一份、《长白县政府集中采购用户满意情况反馈表》一份、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采购人公章并经法人签字)一份(有的话)、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