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1980年9月25日召开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常委会办公室、业务办公室、经济办公室、民族科教文卫办公室和法制办公室等5个办事机构。1986年3月撤销业务办公室,1988年6月增设人事代表办公室。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后,自治县的政权建设走上了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自1980年9月至2005年,先后召开了7次人民代表大会和26次全体会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开展民族立法,依据自治县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先后制定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城镇管理条例》、《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3个单行条例,依法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及地方财政。仅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5年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就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工作报告58项,做出决定、决议30多项,开展调查、视察活动70余次,代表提出议案35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122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844件(次),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2名。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较好地发挥了地方自治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主要活动有4个方面:一是对“一府”、“两院”实行按法律程序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是否依法办事进行监督;二是联系人民代表活动,县推荐代表参加原单位代表联系组,形成了县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选民之间的联系网,并保持三者之间的经常联系。县人大常委会每年走访一次代表,召开一次代表联系组组长座谈会,广泛征询意见和要求,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和作出重要决定的依据;三是组织代表视察活动,每年都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民代表进行一、二次视察,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全县各行业的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是议案处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将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列入代表大会的重要日程,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属于县内可以解决或有力量解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业务部门,限期提出解决办法,答复人民代表。一时无法解决的或属于上级管理的,都及时向上级请示,并向代表进行说明。1984年2月21日,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将重要的提案改为议案。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成立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称人民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的1967年3月,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机关处于瘫痪状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职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生产指挥部所代替。1968年7月22日至23日,召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自治县革命委员会。1980年9月25日,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恢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政府恢复以来,紧紧团结和依靠全县各族人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各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了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提高了经济发展质量,全面实施县域突破战略,有效地推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县人民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坚持把改革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足长白资源优势,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资源转换和科技创新,努力开拓市场,采取超长举措,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民营经济,推动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领导全县农林、水电、工交、财贸、教育科技、城建环保、文化卫生等各系统努力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圆满地完成了政府综合政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如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外事、侨务、工商、物价、宗教、档案、信访、地方志等。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成立时下设34个工作机构。1960年,陆续增设了7个工作机构,出现了机构膨胀现象。1962年,在暂时经济困难时期,开始精简机构,下放工作人员。依据中共通化地委和通化专员公署批准的机构设置精神,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下设15个工作机构。1968年7月23日,自治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时,内设4个党政合一的工作机构。1969年4月,将4个组改为1室3部。1973年6月,逐步恢复了隶属自治县革命委员会的科局工作机构。1980年9月,恢复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的需要,积极而稳妥地进行了机构改革,陆续恢复和增设一批局级机构,对原自治县人民政府系统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调整后的工作机构,打破了党政不分、几个单位统管一方的局面。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行政单位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以法行政,不断地加强了地方政权建设,健全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