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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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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民族

发布时间:2024-07-03 信息来源: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收藏

 

  一、人口

  1.人口来源

  据出土文物考察,长白境内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有人类在此劳动繁衍生息。长白镇塔山上的灵光塔是唐朝渤海时期的古建筑遗存,历经1200多年的风雨剥蚀仍然矗立。据省考古鉴定,建塔时期工程浩大,没有万人以上的人口是难以完成的。历史上此地曾属渤海西京鸭绿府丰洲所辖,人烟多少无据可查。清朝统一中原,定都北京后,视长白山区为兴邦建业的祖基发祥地,于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加以封禁,此地不再有居民。清咸丰年间流民进入禁区私垦,禁令逐渐松弛。此间关内和东北的少数流民迁入境内从事农业、采参、狩猎和伐木。清初清政府解除对长白山的封禁令,实行移民实边政策,鼓励迁入开发,居民逐渐增多。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长白设府治时,原属临江县的庆生堡、长生堡划归长白府,两堡有居民718户,3255人。清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经奉天省巡抚核准,长白府设治委员张凤台出示布告:广招移民,兴商垦地,驻兵设警。对迁入的商民给予优惠,对来境的灾民发给赈济款,用以自谋生计。由于以上招垦兴邦等原因,清宣统三年从山东、河北、辽宁省等地招来垦荒经商居民100户,560人。1913年7月,经奉天省民政司批准,将临江县荣生堡的八道沟河以东划入本县,增加人口551人。1931年,由河南省移民4000人。1943年,日本帝国主义从朝鲜等地移入开拓民437户,1248人。1946年9月,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将七道沟河以东的虎洞沟村、老人沟村、马鞍山村、马鹿沟村(现胜利村)、西兴村划归本县,增加居民350户,1550人。自1955年至1958年,先后由通化和关内山东等地流入闲散人员以及招集支边人员2977户,11454人。

  朝鲜人迁入和加入中国籍。自18世纪中叶,即有朝鲜边民越江入境私垦、打柴、伐木、挖参,他们先是“朝耕暮归”或“春来秋去”,后来少数人借边务松弛,管理不严,逐渐定居。清光绪二十五年(公元1899年),清廷曾与韩国签定“中韩条约”,其中第十二条规定,边民越垦者,听其安业,保姓名财产。以后如有迁越边界者,彼此均应制止。清初长白山开禁前,越江的朝鲜人沿鸭绿江自上而下又不断迁入。据《长白汇征录》记载:韩民沿江居住上多下少,汉族则相反,沿江居住者下多上少。长白设治时统计,朝鲜边民在境内已居住七八十年。据统计,1915年,朝鲜边民居民点达40个,3792户,1925年达51个,2223户,11547人。

  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七月,奉天省交涉司关于《韩侨保安条例》规定:凡外国人具备下列各款愿入中国籍者准其入籍。(一)寄居中国连续十年以上者;(二)年满20岁以上照该国法律为能力者;(三)品行端正者;(四)有相当财产或艺能足以自立者;(五)入籍后即应消除本国国籍者。《韩侨保安条例》还规定:对有下列情形者均可作为入籍办理:(一)妇女嫁于中国人者;(二)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四)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认需经其母认领者,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1912年11月18日,临时大总统颁布的国际法规定:凡欲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必须是:(一)为中国人妻;(二)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三)父为可考或未认,知母为中国人,经其母认领者;(四)归化者。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区分国内朝鲜族和朝鲜侨民规定:(一)“八·一五”前在东北居住者;(二)“八·一五”后曾回朝鲜后又来东北,并在东北有房屋、土地、商业经营或有直系亲属者,或在“八·一五”后分得土地、房屋从事农业生产者。中共中央1953年8月17日指示东北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原在东北境内,在农村已分得土地、房屋或在城市中已安家立业之朝鲜人民,即为中国国籍朝鲜族。但已登记为朝鲜侨民者仍为朝鲜侨民不予变更;凡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来东北境内居住者,一律为朝鲜侨民。

  据统计,自清末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长白境内共有12924名朝鲜人加入中国籍。

  2.历代人口

  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设治时,境内共有718户,3255人,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达到1392户,5844人;1912年增至5960户,18451人,1932年增至6551户,32839人;东北沦陷时期的1935年,增至7286户,38037人,1943年增至8907户,47428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由于人口流动性较大,虽然总户数有所增加,但总人口数却相对减少,1949年末,全县总户数为8947户,总人口为33692人。从1950年开始,人口逐渐下降,1954年全县只有26722人。自1956年至1960年,由于通化等地的闲散人口不断流入和从山东等地招来支边人员等原因,总户数又增至9973户,总人口达到44168人。

  二、民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县内有汉族、朝鲜族、满族、回族等4个民族,其中朝鲜族人口为12924人。从1957年开始,增加了蒙古族居民。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干部交流和流动人口增加,使民族结构有了很大变化。至2005年,全县共有汉、朝鲜、满、回、蒙古、锡伯、达斡尔、彝、苗等9个民族(含外来人口)。

  三、语言文字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条例》第一章第六条和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为了促进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校开办了汉族班,不少汉族学校也开办了少数民族班。大部分朝鲜族居民会汉语汉文,也有部分汉族居民会朝鲜族语言文字。国家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件头、公章、牌匾及主要宣传标语和县内各种大型会议,如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县庆大会等并用朝鲜族、汉族两种语言文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朝鲜族、汉族两种语言文字办理案件,保障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各机关单位大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责任编辑:长白县政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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